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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書念到一個頭昏~的地步
剛剛看了一下畢業的辦法規定,有種想放棄的感覺..
我的媽押,竟然畢業之前的三週要先把論文寫完給老師看過!
真的是...
三週,那也就是說.. 7/14之前要把論文整個生出來給教授看過,
然後我才有機會在八月初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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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碩士班、博士班修業規定
總則
第一條 本系為培養哲學高級教學、研究人才,並提升學術水準,依據
「學位授予法」及「國立政治大學學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課程研修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年至四年,博士班研究生修業
年限為二年至七年(皆不含可休學二年)。
第三條 本系碩、博士班畢業總學分數為二十八學分(碩、博士論文不
計在內),其中碩士班應包含「哲學基本問題研討」(二至三學分)與
「人文社會科學哲學基礎研討」(二至三學分)兩門必修課程之研修;
博士班應包含「哲學基本問題高級研討」(二至三學分)與「人文社會
科學哲學基礎高級研討」(二至三學分)兩門必修課程之研修。
第四條 非大學哲學系畢業之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必須補修哲學系
大學部基礎課程四學分,科目由本系大學部之必修科目中自選。但經指
導教授同意,亦可自選修科目中選修。補修之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
計算。
第五條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須修習第二外國語四學期(非以學分
計),本辦法所謂第二外國語包括:
1.德文。
2.法文。
3.日文。
4.梵文。
5.其他語文。研究生申請其他語文之抵免或考試,由系主任就其研究方向諮詢相關教授後核定之。
未曾修習第二外國語或級數不足者,得依下列方式擇一申請抵免:
一、向本系申請第二外國語鑑定考試,通過後得以抵免。第二外國語鑑定考試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繳交下列語言鑑定機構之一所開具符合標準之語言能力證明,經認定後得抵免之。
1.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日、法、德語能力測驗(FLPT)之合格標準為聽力、用法、
字彙與閱讀平均六十分以上,口試成績為S-2以上。
2.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本交流協會):
日本語能力測驗二級以上為合格標準(委託財團法人語言訓練
測驗中心辦理)。
3. 巴黎法語聯合學院駐臺代表處:
法語鑑定文憑第一級(DELF1)以上為合格標準。
4. 臺北德國文化中心:
德語初級考試(ZdaF)以上為合格標準。
第六條 非大學哲學系畢業但曾修讀哲學相關課程者,得憑成績單申請
抵免,曾修習第二外國語者亦同。
第七條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修課上限為四門科目(非以學分
計),但補修第二外國語及大學部基礎課程則不在此限。
第八條 校際選課之實施,依「國立政治大學校際選課辦法」及「臺
大、政大哲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實施要點」辦理。
第九條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選修外系及外校課程之學分數不得超過
最低畢業總學分數四分之一。
申報論文題目與組成論文考試委員會
第十條 本系研究生應寫作碩、博士論文,自一年級上學期起,至論文
考試的前一學期,均可提出論文題目申報。
第十一條 本系於研究生申報論文題目時,應組成論文考試委員會,碩
士論文考試委員會由3名委員組成為原則,博士論文考試委員會由5名委
員組成為原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其中校外委員須佔全體委員三分
之一(含)以上。論文考試委員會負責論文與論文大綱之審核。
第十二條 研究生申報論文題目,應至系辦公室領取「研究生學位論文
題目報告單」二份,送請指導教授簽字後,於申報期限內交回。如指導
教授係校外人士,應另填寫「論文指導教授略歷表」乙份,並於備註欄
填寫指導教授電話號碼後一併交回。
第十三條 原已申報但需更改題目者,可於其後各學期之申報題目期間
重填申報單,並在單上右上角加註「更改題目」。論文題目僅作小幅度
更改者,毋須重新申報。
資格考試與論文計畫審核
第十四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在修畢學分與申報論文題目後應參加資格
考試,考試科目合計三科,由論文指導教授依該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寫作
方向決定考試科目,並由論文考試委員會負責考試科目之命題、審核等
相關事項。資格考試作業規定如下:
1.考試委員會應決定考試科目中之一科為主要科目,其他二科為相關科目。主要科目採開書式作答,考試時間八小時;相關科目採閉書式作答,考試時間為四小時。
2.考試採筆試方式,於系辦公室指定場所進行,不得攜出作答。
3.三科考試科目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補考不得在同一學期舉行。
4.考試前三個月公佈各科目書單。
5.不得攜帶電子資訊相關器材入場。
第十五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凡已修畢應修之科目與學分,並通過資格
考試,得申請參加論文計畫審核。資格考試科目每科滿分以100分計
算,及格分數為70分。碩士班研究生凡已修畢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得申
請參加論文計畫審核。若研究生確定在某一學期結束時可修畢應修之科
目與學分,亦得在該學期申請參加論文計畫審核。
第十六條 研究生申請論文計畫審核,應至系辦公室填寫申請單,經指
導教授簽字後送回。
第十七條 論文計畫審核以公開口試方式進行,開放旁聽。
第十八條 研究生應在論文計畫審核考試三週前,繳交論文計畫三份,
由系辦公室轉送考試委員審閱。
第十九條 論文計畫審核口試時間碩士生以一小時至一小時三十分鐘為
原則,博士生以二小時至二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
第二十條 論文計畫審核口試範圍除應試研究生撰寫之論文計畫書內容
外,考試委員亦可針對與論文計畫書相關之問題提出詢問。
第二十一條 論文計畫審核成績分為「通過」與「不通過」二等。
第二十二條 論文計畫審核成績經評定後,交系辦公室存查。成績經評
定為「不通過」者,應向系務會議報告。
論文考試
第二十三條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已通過論文計畫審核者,得申請論
文考試;唯論文考試不得與論文計畫審核在同一學期內舉行。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申請論文考試,應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或六月十五
日以前,至系辦公室領取論文考試申請表兩份,經指導教授簽字後送
回。
第二十五條 論文考試之舉行,依「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
點」辦理。
第二十六條 論文考試之舉行以公開口試方式進行,開放旁聽。
第二十七條 碩士班研究生應在論文考試四週前,繳交學位論文三份,
由系辦公室轉送考試委員審閱;博士班研究生應於論文考試四週前,繳
交學為論文六份,一份留系辦公室供參閱,五份由系辦公室轉送考試委
員審閱。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通過論文考試後,應備妥已規格化之三又二分之一
吋空白磁碟片乙張,至系辦公室拷貝「碩博士論文電子檔案處理系
統」,將論文提要及相關資料輸入後,連同學位論文五冊,於學期結束
前送交系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系辦公室於檢查論文電子檔案資料無誤後,發給「研究生
畢業離校程序單」並加蓋本系系戳。通過論文口試之研究生,可自行擇
期憑單至各相關單位辦理離校手續,其中至圖書館須繳交論文五冊(三
本平裝、二本精裝)予採錄組,並還清所借圖書。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八十三學年度起入學之本系研究生適用。其中第三
條必修科目之規定,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適用;第四條補修
學分之規定,自八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適用;第二十三條論文考
試時間之規定,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適用。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教務規章辦理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剛剛看了一下畢業的辦法規定,有種想放棄的感覺..
我的媽押,竟然畢業之前的三週要先把論文寫完給老師看過!
真的是...
三週,那也就是說.. 7/14之前要把論文整個生出來給教授看過,
然後我才有機會在八月初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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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碩士班、博士班修業規定
總則
第一條 本系為培養哲學高級教學、研究人才,並提升學術水準,依據
「學位授予法」及「國立政治大學學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課程研修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年至四年,博士班研究生修業
年限為二年至七年(皆不含可休學二年)。
第三條 本系碩、博士班畢業總學分數為二十八學分(碩、博士論文不
計在內),其中碩士班應包含「哲學基本問題研討」(二至三學分)與
「人文社會科學哲學基礎研討」(二至三學分)兩門必修課程之研修;
博士班應包含「哲學基本問題高級研討」(二至三學分)與「人文社會
科學哲學基礎高級研討」(二至三學分)兩門必修課程之研修。
第四條 非大學哲學系畢業之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必須補修哲學系
大學部基礎課程四學分,科目由本系大學部之必修科目中自選。但經指
導教授同意,亦可自選修科目中選修。補修之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
計算。
第五條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須修習第二外國語四學期(非以學分
計),本辦法所謂第二外國語包括:
1.德文。
2.法文。
3.日文。
4.梵文。
5.其他語文。研究生申請其他語文之抵免或考試,由系主任就其研究方向諮詢相關教授後核定之。
未曾修習第二外國語或級數不足者,得依下列方式擇一申請抵免:
一、向本系申請第二外國語鑑定考試,通過後得以抵免。第二外國語鑑定考試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繳交下列語言鑑定機構之一所開具符合標準之語言能力證明,經認定後得抵免之。
1.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日、法、德語能力測驗(FLPT)之合格標準為聽力、用法、
字彙與閱讀平均六十分以上,口試成績為S-2以上。
2.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本交流協會):
日本語能力測驗二級以上為合格標準(委託財團法人語言訓練
測驗中心辦理)。
3. 巴黎法語聯合學院駐臺代表處:
法語鑑定文憑第一級(DELF1)以上為合格標準。
4. 臺北德國文化中心:
德語初級考試(ZdaF)以上為合格標準。
第六條 非大學哲學系畢業但曾修讀哲學相關課程者,得憑成績單申請
抵免,曾修習第二外國語者亦同。
第七條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修課上限為四門科目(非以學分
計),但補修第二外國語及大學部基礎課程則不在此限。
第八條 校際選課之實施,依「國立政治大學校際選課辦法」及「臺
大、政大哲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實施要點」辦理。
第九條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選修外系及外校課程之學分數不得超過
最低畢業總學分數四分之一。
申報論文題目與組成論文考試委員會
第十條 本系研究生應寫作碩、博士論文,自一年級上學期起,至論文
考試的前一學期,均可提出論文題目申報。
第十一條 本系於研究生申報論文題目時,應組成論文考試委員會,碩
士論文考試委員會由3名委員組成為原則,博士論文考試委員會由5名委
員組成為原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其中校外委員須佔全體委員三分
之一(含)以上。論文考試委員會負責論文與論文大綱之審核。
第十二條 研究生申報論文題目,應至系辦公室領取「研究生學位論文
題目報告單」二份,送請指導教授簽字後,於申報期限內交回。如指導
教授係校外人士,應另填寫「論文指導教授略歷表」乙份,並於備註欄
填寫指導教授電話號碼後一併交回。
第十三條 原已申報但需更改題目者,可於其後各學期之申報題目期間
重填申報單,並在單上右上角加註「更改題目」。論文題目僅作小幅度
更改者,毋須重新申報。
資格考試與論文計畫審核
第十四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在修畢學分與申報論文題目後應參加資格
考試,考試科目合計三科,由論文指導教授依該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寫作
方向決定考試科目,並由論文考試委員會負責考試科目之命題、審核等
相關事項。資格考試作業規定如下:
1.考試委員會應決定考試科目中之一科為主要科目,其他二科為相關科目。主要科目採開書式作答,考試時間八小時;相關科目採閉書式作答,考試時間為四小時。
2.考試採筆試方式,於系辦公室指定場所進行,不得攜出作答。
3.三科考試科目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補考不得在同一學期舉行。
4.考試前三個月公佈各科目書單。
5.不得攜帶電子資訊相關器材入場。
第十五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凡已修畢應修之科目與學分,並通過資格
考試,得申請參加論文計畫審核。資格考試科目每科滿分以100分計
算,及格分數為70分。碩士班研究生凡已修畢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得申
請參加論文計畫審核。若研究生確定在某一學期結束時可修畢應修之科
目與學分,亦得在該學期申請參加論文計畫審核。
第十六條 研究生申請論文計畫審核,應至系辦公室填寫申請單,經指
導教授簽字後送回。
第十七條 論文計畫審核以公開口試方式進行,開放旁聽。
第十八條 研究生應在論文計畫審核考試三週前,繳交論文計畫三份,
由系辦公室轉送考試委員審閱。
第十九條 論文計畫審核口試時間碩士生以一小時至一小時三十分鐘為
原則,博士生以二小時至二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
第二十條 論文計畫審核口試範圍除應試研究生撰寫之論文計畫書內容
外,考試委員亦可針對與論文計畫書相關之問題提出詢問。
第二十一條 論文計畫審核成績分為「通過」與「不通過」二等。
第二十二條 論文計畫審核成績經評定後,交系辦公室存查。成績經評
定為「不通過」者,應向系務會議報告。
論文考試
第二十三條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已通過論文計畫審核者,得申請論
文考試;唯論文考試不得與論文計畫審核在同一學期內舉行。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申請論文考試,應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或六月十五
日以前,至系辦公室領取論文考試申請表兩份,經指導教授簽字後送
回。
第二十五條 論文考試之舉行,依「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
點」辦理。
第二十六條 論文考試之舉行以公開口試方式進行,開放旁聽。
第二十七條 碩士班研究生應在論文考試四週前,繳交學位論文三份,
由系辦公室轉送考試委員審閱;博士班研究生應於論文考試四週前,繳
交學為論文六份,一份留系辦公室供參閱,五份由系辦公室轉送考試委
員審閱。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通過論文考試後,應備妥已規格化之三又二分之一
吋空白磁碟片乙張,至系辦公室拷貝「碩博士論文電子檔案處理系
統」,將論文提要及相關資料輸入後,連同學位論文五冊,於學期結束
前送交系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系辦公室於檢查論文電子檔案資料無誤後,發給「研究生
畢業離校程序單」並加蓋本系系戳。通過論文口試之研究生,可自行擇
期憑單至各相關單位辦理離校手續,其中至圖書館須繳交論文五冊(三
本平裝、二本精裝)予採錄組,並還清所借圖書。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八十三學年度起入學之本系研究生適用。其中第三
條必修科目之規定,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適用;第四條補修
學分之規定,自八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適用;第二十三條論文考
試時間之規定,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適用。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教務規章辦理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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